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0年02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4號
《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9年12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0日
第一條 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經濟特區內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類,包括購物袋、日用塑料袋、紙塑復合袋等商品包裝袋和用于盛裝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飲具類,包括盒(含蓋)、碗(含蓋)、碟、盤、飲料杯(含蓋)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體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種類實行名錄管理。禁止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論證評估后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領導,制定工作計劃,建立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衛生、財政、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第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鼓勵和支持各類科研機構、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開展各種形式的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活動。
公眾應當減少使用禁止名錄之外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傳活動,引導公眾增強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意識,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積極參與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推動形成綠色生活方式。
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兒童開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識普及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傳,免費刊載、播放公益廣告。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錄和提示標語。
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提供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集貿市場、超市等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及時制止在本場所內銷售、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科學研究、生產、推廣使用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并給予適當的資金扶持。
對生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和回收利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收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產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督促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產項目轉型。
第十條 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相關地方標準。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并執行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 鼓勵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產企業向符合條件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臺,將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產企業信息和產品信息納入平臺管理,保障全流程可追溯。
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追溯體系,按照規定將溯源信息上傳至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臺。鼓勵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禁止名錄之外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建立和探索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回收、利用和處理的市場化運營機制,合理安排回收網點,嚴格農用塑料薄膜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清理、回收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生態環境、旅游文化、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環境衛生、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及時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違法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履行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向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取樣;
(四)依法查封、扣押禁止名錄內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于生產該塑料制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將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由查處違法行為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二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銷售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二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中零售攤販銷售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運輸、儲存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運輸、儲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經營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零售攤販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報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對單位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錄和提示標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生產、銷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市、縣、自治縣綜合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本省內經濟特區以外區域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經濟特區限制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同時廢止。
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污染 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
——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就《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答記者問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實施。日前,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就海南省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有關情況,接受了海南日報記者采訪。
問:《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全面禁止在海南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塑料餐具。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戰略決策和部署,通過制定《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在全省范圍內全面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做出表率。同時,治理塑料污染已成為全球性問題,“禁塑”正在成為世界各國保護環境的共同舉措。
問: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有哪些創新的制度安排?
答:《規定》起草和修訂過程始終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全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全文共三十條,制定了禁塑名錄、替代品全流程追溯制度、地方標準等一系列創新制度,對禁塑工作的責任分工、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范圍、替代產品供給、流通環節監管措施、違法行為的處罰以及法律適用范圍做出了明確要求。同時法規還對替代品產業優惠政策、公眾宣傳教育、廢棄塑料制品回收等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問:《規定》和2008年頒布實施的《海南經濟特區限制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有哪些不同?
答:我省于2008年頒布實施了《海南經濟特區限制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規定》(簡稱“限塑令”)。“限塑令”的出臺和實施,為我省防治塑料污染奠定了堅實基礎、積累了寶貴經驗。《規定》繼承和吸收了之前工作所取得的經驗和做法,進行了充分的修訂完善:
一是調整優化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要求。采取禁止名錄制度,對具體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提出禁止要求,不禁止其他類型的塑料制品。通過調整名錄實現分批分階段全面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政策目標。
二是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研發、生產和推廣使用。在鼓勵重復使用的基礎上,明確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作為替代品的管理要求,增加了替代品產業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和可追溯制度等規定。
三是突出資源化回收利用。增加支持再生資源產業、垃圾分類制度等規定,探索市場化運營機制,推動一次性塑料制品資源回收利用。
四是提高違法成本。適度提高了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提升法律的約束力度。
問:《規定》中提到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具體包括哪些類別?什么樣的產品可以替代?
答:第一批擬納入禁止范圍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主要為: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類,包括購物袋、日用塑料袋、紙塑復合袋和垃圾袋;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飲具類,包括盒(含蓋)、碗(含蓋)、碟、盤、飲料杯(含蓋)。
《規定》明確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產品以及可以重復使用的產品可以作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替代品,目前上述類別的替代品生產技術比較成熟,可以滿足公眾日常生活需求。
問:什么是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公眾如何辨別?
答:全生物降解塑料是指在自然界如土壤和/或沙土等條件下,和/或特定條件如堆肥化條件下或厭氧消化條件下或水性培養液中,由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作用引起降解,并最終完全降解變成二氧化碳或/和甲烷、水及其所含元素的礦化無機鹽以及新的生物質的塑料。為方便公眾在日常使用過程中辨別,我省將發布《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術要求》,對在海南銷售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做出規范,要求在商品包裝上標注電子監管碼(二維碼)和產品成分的三角標。
問: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價格怎么樣?
答:從目前的市場調研情況來看,全生物降解塑料替代產品價格比普通塑料制品的價格略高,以超市塑料購物袋為例,普通塑料袋分別是0.3元/個和0.5元/個,替代品價格約為0.5元/個和0.8元/個。價格雖然有所提高,但“禁塑”是希望大家盡可能減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推動塑料污染減量化。
問:目前全生物降解塑料替代品產能是否能滿足禁塑后的市場需求?
答:根據前期調研,我省第一批擬禁止的產品需求量約為6萬噸,主要由省內外生產企業供應,將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市場供應:
一是引導省內企業轉型升級。據了解,省內現有生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部分企業已經開展相關轉型準備工作,預計產能最高可達到4萬噸,主要產品是一次性袋類,包括購物袋、垃圾袋、連卷袋等。
二是吸引省外企業投資設廠。我國是唯一能夠生產全種類全生物降解塑料樹脂原料的國家,樹脂原料產能可達到30萬噸/年,從事全生物降解塑料改性和制品生產企業近百家,眾多省外企業對海南禁塑給予了很大關注,政府將會持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歡迎國內外企業到海南來投資設廠。
三是豐富替代品種類范圍。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和布制品等是目前主要的替代品種類,但是隨著科技進步,新型產品將層出不窮,只要符合可循環、易回收和生物降解要求的產品均可以作為潛在替代品種類。
四是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規定》實施的主要目的是要減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減少塑料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積極倡導全社會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從源頭上減少對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依賴和需求。
問:《規定》具體獎懲措施有哪些?
答:處罰方面:《規定》明確了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規生產、運輸、銷售、儲存、提供使用或使用禁止名錄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進行查處,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在第二十條至二十七條對銷售、運輸、儲存或提供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并對單位和個人、經營者和其他主體的違法行為進行區分。獎勵方面:對于在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其給予表彰、獎勵。
問:公眾有什么途徑可以舉報違反法規的行為?
答:生態環境和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會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查證屬實的將會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問:如何監管通過郵寄方式從島外購買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答:《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不同主體在運輸、儲存和使用等環節違反相關要求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海南本地單位和個人通過郵寄方式從島外購買違禁產品,將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問:《規定》的具體實施日期是什么時候?如何保障順利實施?
答:為給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產、銷售和使用等各方足夠時間準備,《規定》將 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前,主要從以下四方面進行準備:
一是開展宣傳教育。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支持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給銷售者和使用者留出足夠時間準備,積極配合禁塑工作。
二是推動形成替代品產能。目前我省已經有幾家企業經過技術改造具備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產能力而且還有多家企業正在建設和轉型中,下一步將積極推動形成全生物降解材料替代品本地產能來滿足我省需求。
三是完善替代品標準體系。我省正在組織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快速檢測及通用技術要求等地方標準,下一步將繼續細化完善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標準體系并推動形成與標準配套的檢測能力,為《規定》正式實施后市場流通環節監管做好準備。
四是開展禁塑試點工作。按照全省禁塑工作方案,今年上半年將啟動試點工作,通過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大型國有企業等單位食堂,主要旅游景區、大型超市、大型商場、醫院等行業和場所開展試點,對禁塑各項措施進行測試和評估,確保《規定》實施后各項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海南出臺《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及答記者問
時間:2020-02-12
來源:
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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